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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坏就是傻(第1页)

前几天,姑苏一个女生穿和服,被警方以寻衅滋事为名带走。

幸好,大多数网民都说,警察做的对,应该好好管教。

可是总有那么一群人,为那和服女生叫屈,说什么警察违法,各种开脱辩解。

这其中,还有一群律师,揣着明白装糊涂,发声为“法律”抗辩,说什么无法可依,其实为了引流吸粉。

很多大v也是一样,名为替和服女生辩护,其实就是消费热点引流。

很多人还真的被带节奏,好在不是主流,清醒的网友更多。

可是中国人口多,这些人就是比例低,绝对数也很多了。

嗯,刑法没有规定不可以穿孝服,那一个人可以穿孝服去婚礼现场么?看看有没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。

刑法没有规定不许抽烟,你在禁烟区强行抽烟试试,看看有没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。

刑法没有规定不可以哈哈大笑,可以去死者的祭奠现场哈哈大笑么?看看会不会涉嫌寻衅滋事。

刑法同样没有规定不可以吃猪肉,那你可以……吗?看看会不会因为寻衅滋事被抓。

刑法没有禁止当众接吻,可是有人在幼儿园门口当众接吻,幼儿园老师就能制止,甚至报警。

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多了,都能干吗?

那些人用脑子想想,真的能吗?

其实,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句话,无论在解读上还是存在逻辑上,本身就在法律界就一直有争议。

无论海洋法系还是大陆法系,都对这句话存在讨论和争议。

也就是,这句话本身,就不是无懈可击的真理。

海洋法系更加灵活,法律的弹性更大,这句话在现实操作中就更难把握。

这就是为何,西方海洋法系的律师,会有那么高的社会地位。

大陆法系,法律精神解读的弹性要小很多,但也不是一句’法无禁止即可为’就能规范的。

换句话说,倘若真这么简单,还要律师干什么?只要能识字,看法条就行了呗。

法律条文不是永乐大典,有多少篇幅能面面俱到,规定每一件可能发生的小事?

就算真的能编出来,又有哪个法律工作能熟悉那浩如烟海的条文呢?

社会发展这么快,新事物层出不穷,那么要不要天天立法,频繁的更改法条,重新编写,重新熟悉?

现实么?不现实。

可行么?不可行。

那么怎么办呢?既然明文规范所有行为根本做不到,该怎么办?

首先,明文法条是什么?是成文法。

法律只包括成文法吗?不是,还有一部看不见的法律,叫“活法”。

成文法+活法=完整的法律体系。

那些认为和服女生寻衅滋事无法可依的人,是不是完全不知道‘活法’的客观存在和现实运用呢?

当律师那么容易,通过司考,会死记硬背就行吗?

法无禁止即可为,指的是明文规定的成文法么?当然没那么简单。

法无禁止皆可为,这個‘法’,说的不是具体规定的法条明文,而是法律明文为基础的法律精神。

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,未必都能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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